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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双城市世纪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洪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城市世纪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双城市世纪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城市东北隅优干胡同。法定代表人那明桥,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洪君,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城市世纪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洪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王洪君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