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行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帅世全、郑国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行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太平,局长。被申请人:帅世全。被申请人:郑国女。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9日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告知拟对被申请人帅世全、郑国女共同征收社会抚养费189036元。为防止被申请人帅世全、郑国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5月28日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帅世全、郑国女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89036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帅世全、郑国女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89036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少亮审判员 曾红华审判员 张郁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