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任某甲、侍某与任某乙、任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甲,侍某,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侍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己。上诉人任某甲、侍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某甲、侍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某甲、侍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某甲、侍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任某甲、侍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震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双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