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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淑霞申请执行宝清县宏泰木业细木工板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霞,宝清县宏泰木业细木工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刘淑霞,女。被执行人宝清县宏泰木业细木工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法定代表人何建军,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淑霞申请执行宝清县宏泰木业细木工板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通过(2015)清法执字第135号执行案件扣划了该公司股东何建军4000元存款,支付刘淑霞。后经查被执行人厂房目前面临拆迁,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劳仲调(2009)15号劳动争议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