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7月2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彭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1月6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已经与被告彭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