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学富与尹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富,尹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13-2号原告李学富。被告尹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富与被告尹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尹志军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原告李学富所有的冀H5R2**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李学富所有的冀H5R2**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廷禄审 判 员 冯 娜人民陪审员 董占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