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何磊、何伟、何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何磊,何伟,何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20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刚,男,行长。被执行人何磊,男,四川省青川县人。被执行人何伟,男,四川省青川县人。被执行人何德全,男,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磊、何伟、何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