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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执字第09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建春与朱建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春,朱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0957-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春。委托代理人顾介通、陈文金,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建良。徐建春与朱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相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朱建良确认结欠原告徐建春货款人民币22800元,于2012年9月29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如被告朱建良未按期、足额付款,原告可就人民币22800元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0元,由被告朱建良负担。因朱建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徐建春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建良归还借款12800元。本院依法受理了徐建春的执行申请后,于201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朱建良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3年6月8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朱建良未履行。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法院多次到银行、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建良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查获。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朱建良的确切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建良的确切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建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2)相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唯华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成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