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水多因与被上诉人余科菊、宋婷、宋萍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水多,余科菊,宋婷,宋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水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科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萍。上诉人宋水多因与被上诉人余科菊、宋婷、宋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按宋水多提供的送达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街37号,电话1300761****,收件人宋水多以EMS方式向宋水多邮寄了定于2015年5月28日下午4时30分开庭的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邮件号EY984515529CN)被退回。届时,宋水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宋水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水多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宋水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宁 宇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