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廉江市人民法院与黄祖升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江市人民法院,黄祖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祖升,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黄祖升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湛廉法刑初字第407号刑书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其中一项判决被执行人黄祖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10日内缴清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给被执行人黄祖升,限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该义务,但其至今仍不履行。为此,本院到金融机构、房管、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黄祖升的财产情况,在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寮分社帐号上有存款1865.03元,并已将该款扣划到财政财户,余款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查明扣划被执行人在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寮分社帐号上的存款1865.03元到财政财户外,其余欠款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廉法执字第2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崇东审判员 : 李 浩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培超第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