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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辖初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086号原告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常工业集中区姬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杰克,昊克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罡正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杜村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欣,罡正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原告昊克公司与被告罡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罡正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昊克公司诉称,其公司与罡正公司有业务往来,由其公司为罡正公司生产齿轮箱,因罡正公司尚有162000元货款未支付,昊克公司来院起诉,要求罡正公司支付货款。罡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胶州市,应移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江阴克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威公司)与罡正公司签订合同二份,由克威公司为罡正公司生产各类齿轮箱,合同均约定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起诉方法院解决争端。另查明:2014年3月1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克威公司变更为昊克公司。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依法向起诉方法院解决争端,该约定有效,本案昊克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罡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