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陈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天华院与路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93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93号原告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院),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肖世猛,天华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卫华,女,汉族,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陈曙彤,男,汉族,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路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吉乐湾。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华院诉被告路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华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路发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华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华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6元,减半收取5768元,由原告天华院承担。审判员 王祯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宗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