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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小燕等与王正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燕,张磊,东平县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正军,王文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张小燕,女,生于1984年5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张磊,男,生于1982年6月30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静,女,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东平县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被告王正军,男,生于1983年10月11日,汉族,住汶上县郭楼镇。被告王文生,男,成年,汉族,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燕、张磊与被告东平县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正军、王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长立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王文生所有的鲁J66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审理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文生所有的鲁J66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解除查封。审 判 长  李传华审 判 员  张道泉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庆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