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林昌森与邵金荣、陈蓉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昌森,邵金荣,陈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05-1号申请执行人:林昌森,经商。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金荣,经商。被执行人:陈蓉蓉,无业。申请执行人林昌森诉被执行人邵金荣、陈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177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302900元,未执行标的30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金荣、陈蓉蓉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