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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金彩冬与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270号原告:金彩冬。被告:陈荣。原告金彩冬为与被告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屈柔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彩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荣于2015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1张,该借条载明:“今向金彩冬借到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在2015年2月19日前还清。借款人:陈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显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陈荣应当承担返还该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彩冬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陈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