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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农航贵与张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航贵,张性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农航贵,农民。被告张性海。原告农航贵与被告张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少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楚楚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农航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性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航贵诉称:2015年初,原告计划建新房,经与被告协商后,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告支付购买红砖4万块的货款17200元,钱交到被告手上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红砖,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干脆不接原告电话,也不给原告与其见面,被告收取原告17200元货款,而不给原告交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退回定购红砖款17200元,并支付延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3月13日《收据》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砖款17200元。被告张性海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性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被告张性海经营田阳县通海砖厂,该砖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原告农航贵因建房需要,于2014年3月13日与被告张性海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农航贵与被告张性海购买4万块红砖,每块红砖0.43元(不含运费),由原告自行到被告砖厂提红砖。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红砖款17200元,被告张性海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农航贵红砖四万块(不含运费、那谨屯),金额壹万柒仟贰佰元(17200元)。至今,被告张性海未能向原告供应红砖,也不退回原告购砖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退回定购红砖款17200元,并支付延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农航贵与被告张性海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农航贵向被告张性海支付17200元购买红砖,被告张性海应依约向原告农航贵供应红砖。被告张性海没有依约向原告农航贵供应红砖,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农航贵退回购砖款17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的违约责任。现原告农航贵起诉要求被告张性海退回购砖款17200元和支付利息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性海向原告农航贵退回购红砖款172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72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案件受理费23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张性海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百色市财政局,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少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楚楚原告农航贵,男,1990年1月17日生,壮族,现住田阳县田州镇平坡村那谨屯24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张性海,男,1954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田阳县田州镇将军路西一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农航贵诉张性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航贵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性海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书记员杨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