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曾明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佳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星,刘佳君,陈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179号原告曾明星。被告刘佳君。被告陈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柯佳。委托代理人徐展未。原告曾明星与被告刘佳君、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公司)为被告。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阮广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明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佳君、陈超及平保上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明星诉称,2015年1月17日12时05分许,被告刘佳君驾驶牌号为浙C2XX**小客车在G20公路由南向北经过莘庄立交桥时,与原告的粤GHXX**小客车发生碰撞,原告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本事故被告刘佳君认可其承担全部责任,故其损失:车辆修理费1,000元、评估费240元、误工费1,500元由被告刘佳君、陈超赔偿。被告陈超辩称,对事故的发生、责任无异议。原告将车辆自行安排定损及修理,相关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此外,其浙C2XX**小客车在被告平保上海公司投保了保险,故应由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平保上海公司辩称,浙C2XX**小客车的被保险人未向其报案,故其对事故尚有异议,车辆损失未见,故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12时05分许,被告刘佳君驾驶牌号为浙C2XX**小客车在G20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莘庄立交桥时,因在同向不同车道内变道不当,与原告的粤GHXX**小客车发生碰撞,原告的车辆左前角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刘佳君在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上签名,被告刘佳君认可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直接物质损失为1,482元,原告并因此支出评估费200元,资料费40元。原告的车辆经修理,实际支出修理费1,000元。浙C2XX**小客车于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被告刘佳君与陈超系夫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车辆行驶证、车辆修理发票,结算清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本起事故的发生、原告车辆损失及被告刘佳君的过错,由原告与被告刘佳君签名确认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及物损评估意见书证明,本院应予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承保浙C2XX**小客车的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不属保险赔偿部分由被告刘佳君、陈超赔偿。对损失的认定,其中车辆修理费1,000元,由评估意见书、修理费发票、维修清单等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评估费及资料费,也有发票证实,系事故致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应计入赔偿范围。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刘佳君、陈超、平保上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曾明星1,000元;二、被告刘佳君、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曾明星240元;三、驳回原告曾明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佳君、陈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广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