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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522号原告:陈某,经商。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金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畏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人民陪审员  金宙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