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522号原告:陈某,经商。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金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畏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人民陪审员 金宙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