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学勤与张海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学勤,张海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02-2号申请人刘学勤,居民。被申请人张海峰,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102-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刘学勤申请解除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海峰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