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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昌、张玉凤诉被告郑彦军、周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昌,张玉凤,郑彦军,周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827号原告朱玉昌,男,汉族。原告张玉凤,女,汉族。被告郑彦军,男,汉族。被告周慧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昌、张玉凤诉被告郑彦军、周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昌、张玉凤撤回郑彦军、周慧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朱玉昌、张玉凤负担。审判员  黄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瑞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