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昌、张玉凤诉被告郑彦军、周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昌,张玉凤,郑彦军,周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827号原告朱玉昌,男,汉族。原告张玉凤,女,汉族。被告郑彦军,男,汉族。被告周慧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昌、张玉凤诉被告郑彦军、周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昌、张玉凤撤回郑彦军、周慧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朱玉昌、张玉凤负担。审判员 黄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瑞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