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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尚民成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民成,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民成,男,汉族,1954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金魁,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跃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陶靖然,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尚民成因与被申请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商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尚民成主张的材料款由油田公司还是各施工单位给付。原审中,经油田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黑龙江思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油田公司和尚民成提交的证据以及对本案诉争的材料款问题进行了审计、鉴定,作出黑司鉴字(2012)第2号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均无异议。该鉴定意见书结论是:尚民成主张的空心板、步道板、地沟盖板等材料款,已包含在油田公司采油九厂与签订合同的各施工单位的《工程预(结)算书》中,直接支付给了各施工单位,包括宏远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各项工程。上述鉴定结论能够证实油田公司是按照其与各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于包工包料的约定向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材料款的。而且该鉴定意见书检验过程一项载明:尚民成提供的《预制厂九八年各施工队砼构件用量明细表》中关于各工程用料情况均已包含在油田公司采油九厂提供的其与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工程预(结)算书》中,这表明尚民成明确知道油田公司给付本案诉争材料款的对象是各施工单位而不是其本人,其应向各施工单位主张本案诉争的材料款。李恩福另案出庭陈述亦证实尚民成对于本案争议材料款由其与各施工单位进行结算也是明知的。尚民成主张应由油田公司给付其本案诉争材料款,其举示的李恩福开具的调拨单、收据不足以支持其该主张。另外,尚民成本次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因原审已存在所以不属于新证据。综上,尚民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民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生代理审判员  冯 雪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龙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