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新香、齐免等与王春雨、关世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香,齐免,齐向阳,王春雨,关世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刘新香。原告齐免。原告齐向阳。被告王春雨。被告关世才,成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香、齐免、齐向阳诉被告王春雨、关世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宗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