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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高密市荣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潍坊铭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荣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潍坊铭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荣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铭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商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潍坊铭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青岛花园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与xxx室房屋xxx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6月日-2018年6月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典当、赠予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产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