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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锦沂与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锦沂,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2187号原告:徐锦沂,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李光勇,系沈阳市皇姑区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赵长泉。被告: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谷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锦沂诉被告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锦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锦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凤志审 判 员  陶丽丹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