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金与被执行人赵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622号申请人:陈金。被执行人:赵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与被执行人赵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2013)德城民初字1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军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