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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金与被执行人赵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622号申请人:陈金。被执行人:赵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与被执行人赵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2013)德城民初字1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军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