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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被上诉人丁毅军、张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监字第2号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被上诉人丁毅军、张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运中民终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席少君审判员  贾海平审判员  赵铁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