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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福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福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073号原告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310B室,组织机构代码67829906-9。法定代表人周思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红。被告厦门福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95号希尔福酒店内A1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06585395-2。法定代表人汤华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福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