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伟洲与荣金豹、荣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洲,荣金豹,荣春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696号原告王伟洲,居民。被告荣金豹,居民。被告荣春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