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中法执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徐波因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11)鸡冠执字第775号罚款决定一案复议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中法执复字第1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徐波,住鸡西市鸡冠区。申请复议人徐波因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鸡冠执字第775号罚款决定,以罚款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复议人徐波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要求撤回对该罚款的复议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徐波撤回复议申请。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XX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