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桂生诉吴六香、张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生,吴六香,张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刘桂生,男,195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吴六香,女,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张鸿福,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生与被告吴六香、张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六香、张鸿福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生以该纠纷暂无诉讼必要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六香、张鸿福的起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生撤回对被告吴六香、张鸿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刘桂生负担。审判员 刘曰祥二〇��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丘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