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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祝冬梅与衢州市吾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冬梅,衢州市吾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姜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祝冬梅。被申请人:衢州市吾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伟平,执行董事。第三人:姜伟平。申请人祝冬梅与被申请人衢州市吾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姜伟平强制清算纠纷一案,申请人祝冬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申请人祝冬梅在本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符合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祝冬梅撤回对被申请人衢州市吾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审 判 员 王引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秋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