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田野与被告马伟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田野,马伟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2011号原告马田野。委托代理人齐永森,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田野与被告马伟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田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马田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敏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