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0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惠山区天河幼儿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天河幼儿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889号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5-1011。法定代表人曹帮贤,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冠林(受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天河幼儿园,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天河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钟永全,无锡市惠山区天河幼儿园举办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天河幼儿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市惠山区天河幼儿园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毅人民陪审员 张 旦人民陪审员 吴介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