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水康与叶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康,叶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945号原告李水康。被告叶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康诉被告叶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水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水康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水康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