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商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商初字第00129号原告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壮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乐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