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执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继业与太平洋财产保险保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业,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594号申请执行人张继业,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015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执行申请人张继业与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第(二)项确认由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于调解生效当日内支付给张继业477元。原告张继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履行调解给付内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按调解履行了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继业与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158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杜例珍审判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