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7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晋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千信和金属(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晋晟进出口有限公司,千信和金属(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708号原告厦门晋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0号之四6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621512-X。法定代表人陈雪芬,董事。委托代理人詹振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千信和金属(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2A-2室。法定代表人苏智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晋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千信和金属(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晋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晋晟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晋晟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千信和金属(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晋晟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