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蔡杨雨婷与蔡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杨雨婷,蔡龙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蔡��雨婷,女,汉族,生于2013年1月3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理人:兰蓝,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25日,住江油市。被告:蔡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张龙,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蔡杨雨婷诉被告蔡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