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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蔡杨雨婷与蔡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杨雨婷,蔡龙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蔡��雨婷,女,汉族,生于2013年1月3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理人:兰蓝,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25日,住江油市。被告:蔡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张龙,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蔡杨雨婷诉被告蔡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