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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林彦、林菲、林建宏与付路华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彦,林菲,林建宏,付路华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林彦,女,195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林菲,女,195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林建宏,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付路华,女,1941年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彦、林菲、林建宏诉被告付路华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彦、林菲、林建宏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彦、林菲、林建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林彦、林菲、林建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