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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屈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屈某,农民。被告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屈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萌萌附例: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