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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林支行与蒋觉明、无锡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林支行,蒋觉明,无锡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49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林支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东路384号。负责人俞滟。委托代理人宋炜、鲁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觉明,男,汉族。被告无锡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东亭街道锡沪东路11-26号。法定代表人唐伟。委托代理人万晓云,女,汉族,该公司职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林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诉被告蒋觉明、无锡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银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7元减半收取为4763.5元、保全费34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483.5元,由江苏银行负担。审 判 长  徐晓芳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