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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XX松与吴昌贵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松,吴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XX松,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吴昌贵,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XX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昌贵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昌贵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松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5906.7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25元,执行费141元。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过程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经二案品迭后总额为人民币6651.98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吴昌贵尚欠申请执行人XX松6651.98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25元,执行费141元。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维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