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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钊才与傅海燕、张汉梅、刘振杰、傅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钊才,傅海燕,傅彩华,张汉梅,刘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黄钊才,男,汉族,1939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安县。被执行人傅海燕,女,汉族,1999年3月28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傅彩华,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张汉梅,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刘振杰,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黄钊才申请执行傅海燕、傅彩华、张汉梅、刘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傅海燕、傅彩华、张汉梅、刘振杰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傅海燕、傅彩华、张汉梅、刘振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陈树强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