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谢晓花与李文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花,李文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44号原告谢晓花,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8104224722,汉族,初中文化,镇江第四建筑公司工人,户籍地泗阳县南刘集乡赵陈村石庄组5号,现住镇江市官塘绿苑二期工棚。委托代理人薛其松,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004184714,汉族,初中文化,镇江第四建筑公司工人,户籍地泗阳县王集镇直属居委会江薛组53号,现住镇江市官塘绿苑二期工棚。被告李文根,男,1986年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601075850,汉族,初中文化,镇江红星美凯龙欧的家具售后服务工作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嵩湖乡加升村李家组12号,现住镇江市丁卯武将新居1幢702室。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京口区梦溪路5号工人文化宫南楼3-4层。负责人曹如忠,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春雷,该公司职员。原告谢晓花诉被告李文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晓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晓花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晓花负担。审 判 长 吴 茜人民陪审员 刘镝宇人民陪审员 孙雅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范裕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