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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爱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爱民,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6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2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爱民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礼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娟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秀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爱民窜至武冈市某乡某村4组张某某家,撬门入室,将张某某放在卧室内的一台黑色海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之后刘爱民从张某某家搬起楼梯来到某村3组许某某家实施盗窃,通过楼梯爬上偏房进入许某某卧室,将许某某放在床头衣裤口袋里的18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张某某被盗的海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620元。2、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刘爱民窜至武冈市某乡某村王某某家实施盗窃,通过楼梯从二楼窗户入室,将王某某放置在卧室床头裤子口袋里的2822元现金盗走。3、2014年8月26日凌晨,刘爱民窜至武冈市某乡某村10组原供销社二楼殷某某租房,将殷某某放置在床头衣裤口袋内的6000元现金盗走。以上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2242元,被告人刘爱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爱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证明效力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说明、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证人戴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殷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爱民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刘爱民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爱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爱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爱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爱民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爱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爱民的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