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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指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崔甲玉与李丙臣、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甲玉,李丙臣,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崔甲玉。被执行人:李丙臣。被执行人: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禹城市迎宾路以东电视塔以北办公楼。禹城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崔甲玉申请执行李丙臣和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2012)禹商初字第30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案件情况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禹城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崔甲玉申请执行李丙臣和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2012)禹商初字第30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红岩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