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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杰民与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民,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杨杰民,男,194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中优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张如芳,蚌埠市淮上区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民诉被告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涉及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仅是双方之间履行合同存在纠纷,只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也就是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移送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中规定,同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蚌埠市辖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具有该案件的管辖权,被告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红梅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 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