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正雄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杨正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被执行人杨正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蒲江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成都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正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正雄所有的车牌为川A*****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即2015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