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葛凤祥与侯志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凤祥,侯志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719-1号原告葛凤祥。委托代理人张丽,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永征,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志勇。委托是张春辉,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凤祥与被告侯志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侯志勇在案外人李淑亮处的到期债权120万元,现因原裁定查封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继续查封上述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告侯志勇在案外人李淑亮处的到期债权1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