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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焕荣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焕荣。上诉人因诉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撤销行政作为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行立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被诉人出具的伪证造成上诉人伸张正义、维护主权、产权的拦路虎。要求撤销该伪证,请求撤销原裁定及被诉人的超越下属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伪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人所属信访办在长安区韦曲街道蕉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中加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专用章。由于该信访办仅系被诉人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等进行登记处理和化解,并非依职权对国土资源管理和依法处理的职能机构。该信访办在“证明”中加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专用章,并非被诉人依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上诉人要求撤销被诉人之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所提出的被诉人信访办在焦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中加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专用章之问题,可以向被诉人纪检部门投诉或向公安检察机关反映,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 寓 来自